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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宇智庫學院使用者服務條款--高大神(54900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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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宇智庫有限公司使用者服務契約
     
     
    歡迎您(下稱:甲方)使用本公司(瑞宇智庫有限公司,下稱:乙方)所提供之大神獲利定律知識學習服務,在您決定購買之前,本公司提供您至少5日(自您收到本公司以電子文件傳送之本契約條款之次日起算)之審閱期間,請務必詳細閱讀本契約各項條款後,並依照系統引導步驟完成簽署且註冊,以順利取得本服務學員資格。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及服務內容)
    一、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大神獲利定律」知識學習服務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二、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購買課程之學員
        (二)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方式:線上及線下教學
        (三)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1堂線上影音課程及1堂線下課程。
        (四)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時間:線上影音課程為繳款完畢之次日起,為期一年使用期間,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線下課程之上課時間,需於開課前與課程助教報名登記。
        (五)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線上影音課程使用方式:甲方需提供登錄線上影音課程之使用者帳號,乙方將立即為其開通線上影音課程觀看權限,甲方登錄其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即可觀看線上影音課程。
    三、 課程購買流程:依線上購課頁面流程。
     
     
    第二條(授權使用費)
    一、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及付費方式如下: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大神獲利定律新台幣54900元整。應一次全部繳納。
    二、前項情形,如乙方提供甲方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第三條(契約條款之生效)
    一、當甲方繳款完畢,且註冊完成,即表示甲方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乙方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且同意乙方於本平台所有內容以電子方式做為通知或表示方式,。
    二、本契約條款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生效。但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之。
    三、違反前項但書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條款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條款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四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擔保其就本條款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如有第三人就本服務內容主張權利,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
     
     
    第五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使用本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三)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行為。
     
     
    第六條(乙方之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本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應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
    二、乙方負有維護本服務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之正確性,隨時更正或移除錯誤。如經甲方發現錯誤並通知乙方者,乙方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應於受通知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三、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除本條款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七條(甲方之義務及責任)
    一、甲方之電腦或手機應具備本服務課程頁面建議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如設備暫無法滿足前述基本規格及要求而致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應由甲方自行改善之。
    二、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自費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條款約定之。
    三、甲方於課程服務進行中禁止錄音、錄影或以電子、電磁及其他方式紀錄或傳送課程服務之內容,且僅得由甲方自行收聽、收看,不得將帳號提供給其他人使用、亦不得與他人共同收聽、收看。如有違反,應給付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4900元整。
    四、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五、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第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六、甲方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七、甲方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八條(甲方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處理)
    一、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二、乙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疑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三、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作為補償。
     
     
    第九條(乙方暫停服務)
    一、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但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方式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暫停服務之期間不計入本服務之使用期間。
     
     
    第十條(智慧財產權)
    一、甲方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影片、檔案、資料、網站架構、網頁設計、會員內容等,均由乙方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甲方未經乙方授權,不得拷貝、重製、複印、散布、轉載、公開傳輸、公開播送、進行商業利用或為其他侵害乙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二、所有甲方未被明確授權之權利,將僅能由乙方行使。
    三、甲方違反前二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十一條(隱私權保護)
    一、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條款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條款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十二條(契約之解除與終止)
    一、契約之解除:
            (一)甲方於繳完學費後7天內,可無條件解除本契約,並請求乙方依原繳款方式全額退費。
        (二)前項情形,甲方應先將乙方寄發之紙本講義或其他實體教具或贈品全數寄回乙方,乙方將確認所有物品皆收到後,即進入後續退費流程。
    二、契約之終止: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
            絕,並不得請求乙方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1.甲方違反第七條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者
           2.甲方違反本條款約定事項之行為,情節重大,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二)乙方違反本條款約定事項之行為,情節重大,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並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予甲方。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條款無法履行者,任何一方均得通知他方終止本條款。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條款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三、訂立本條款時,乙方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條款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返還該贈與物,並不得向乙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方式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十四條(契約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條款之一部份,如有與本條款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十五條(條款之變更)
    一、乙方修改本條款時,應於三十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方式或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條款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二、甲方明示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者,乙方仍須依舊條款之內容繼續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條款之成立、解釋與執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任何因本契約條款而發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手機號碼:
    地址:
     
     
    乙方:瑞宇智庫有限公司
    負責人:謝尚甫
    電話:0918-977-262
    聯繫方式: Line公眾號 @413qzwiy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 fju.edu.tw@hotmail.com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8弄8號2樓之7
    統一編號:93639659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瑞宇智庫有限公司【金融交易風險預告書】

     

    外匯、股票、期貨、選擇權、權證等各種金融商品交易特性皆有不同,在進場進行金融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類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1.本人進行金融交易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並瞭解且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2.本人瞭解從事金融交易不表示絶無風險,報表回測以往之歷史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

    3.各種金融商品的槓桿功能意味著一旦市場有任何變動,任何投資資本將受到相應的影響。盈虧均有可能,故不宜期待短期內獲取高收益。除可能損失所有投資資金,亦有可能面臨超額損失(保證金追繳),必須追加資金才能維持在倉部位。

    4.交易各種金融商品,因涉及該國之法令規章,本人瞭解開立金融交易帳戶、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例如: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流通、戰爭、天災等風險。

    5.金融商品普遍存在「交易執行風險」,例如:延遲執行、重設交易單、點值浮動、點位波動、週末風險、跳空及部位延遲出場等。(金融商品經紀商皆有風險宣告)

    6.進行金融商品交易時,本人瞭解金融商品經紀商在網路交易過程中,電腦軟體及軟體產生的故障或延遲風險。雖金融商品交易經紀商使用了後備支援系統及應急措施,但也不保證絕無風險。

    7.金融商品交易有手續費、稅金、利息等成本,此成本以金融商品經紀商及金融法令公佈為主。

    8.本風險預告書僅做列舉提示,對所有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本人瞭解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閱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內容,並對任何形式之交易行為自行負責。

    ※瑞宇智庫有限公司不提供任何「代客操作」、「即時帶盤」、「推薦特定金融商品經紀商」、「特定商品或時間之顧問服務行為」..等非屬教學範疇之業務,請勿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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